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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之探析
作者: 来源: 时间:1970-01-01 08:00:00 阅读:1240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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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之探析
时间:2020-04-13 14:05:07|来源:易尚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读】

易尚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之探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考试中,单位犯罪考察较少,主要集中考察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本节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大家能认真学习。

自然人要构成犯罪主体,主要从其年龄和精神状态两方面进行限定,即应当满足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口诀记忆: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3.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话,虽然其对相应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应当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节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责任能力

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完全责任能力的三种特殊情形: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关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不满16周岁的人放火,不承担刑事责任

B.不满14周岁的人放火,不承担刑事责任

C.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不论在什么状态下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

D.年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得减轻处罚

【答案】B。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A选项错误。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C选项错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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