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易尚教育

微信号:yishang

02865227334
【教育综合知识】学生的主要权利
作者:ystwx 来源: 时间:2022-06-30 17:47:30 阅读:1149 分享至:
四川教师招考课程四川教师招考交流群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一)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中小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社会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等。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陷阱提示:

1.人格尊严权VS身心健康权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2.名誉权VS荣誉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

荣誉权: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延伸: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主张保障儿童拥有社会权利的主体地位,其基本原则是:无歧视原则、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陷阱提示:

学生的法律地位VS学生的社会地位

法律地位:学生是未满18周岁的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主体的未成年公民。

社会地位:学生是权利的主体;学生享有合法权利。



加入讨论交流群了解更多相关公考信息:点击加入

欢迎关注四川人事招录网,本网站主要汇总转载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考试信息,可以微信公众号搜索“四川人事招录网”添加关注,及时 掌握公考资讯!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