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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婚姻效力
作者:ystwx 来源: 时间:2022-05-17 16:49:52 阅读:672 分享至:
四川事业单位备考课程四川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

徐州丰县八孩女子事件引发人们的注意,由此引发的众多话题也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讨论。其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即被拐卖妇女与收买方的婚姻到底该如何认定。那么,作为正在备考的同学们有没有认识到这其实是你应该能回答的一个问题呢?这背后所蕴含的其实是我们事业单位法律常识考查中的民法常考点——婚姻的效力。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复习一下这个知识点吧!

首先,在满足形式要件即婚姻登记的前提之下,有效的婚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实质要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男女双方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现存配偶,不能有两个以上配偶。

同时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婚姻无效。

其次,民法典中规定: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胁迫是指通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荣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结合相关案件实际情况可知,被拐卖妇女与收买方的婚姻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被拐卖妇女的真实意愿被忽略甚至可能在事实上已经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正在等待有关机关的解救。那么,此时该婚姻在形式上就符合了胁迫婚姻的要件。那么此时,该婚姻效力是可撤销的。受胁迫方可选择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一年(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然,从知识点复习的角度,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可撤销婚姻还有第二种情况,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此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依然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即为法律常识考查中,关于婚姻效力的相关知识点以及注意事项,希望大家能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

【试题练习】(单选)1.小明和小花是一对夫妻,下列情况中可使两人的婚姻关系可撤销的是:

A.结婚时小明20周岁

B.小明是小花的亲表弟

C.小花婚后患有严重疾病且已告知对方

D.小明被小花胁迫结婚

【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 1052 条规定:“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项是因胁迫而结婚,可撤销;A、B 两项属于无效婚姻,C项患有严重疾病婚前未告知另一方,另一方才有权撤销婚姻。故本题答案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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