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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理论考试备考攻略
作者:易尚职业教育 来源:易尚职业教育 时间:2021-07-01 10:34:22 阅读:2076 分享至:

消防工作概述、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梳理】

一、消防工作概述

(一)消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1、消防工作的性质:我国消防工作是一项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专业队伍与社会各方面协同、群防群治的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开展应急救援的公共消防安全的专门性工作。

2、消防工作的特点:社会性、行政性、经常性和技术性。

(二)消防工作的任务

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防范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要做到“灭得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三)消防工作的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预防为主

要立足于防患于未“燃”,把火灾预防的工作作为重点,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做到不发生火灾。

2、防消结合

“防消结合”,要求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防火和灭火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建设。

(四)消防工作原则

1、政府统一领导

在全国层面,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在地区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2、部门依法监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3、单位全面负责

1)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中最直接的责任主体,负有最基础的管理责任,抓好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就解决了消防工作的主要方面。

2)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公民积极参与

1)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

2)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3)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该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6)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7)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8)对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定,应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我国现行《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两次修正。

1、劳动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劳动合同的变更

①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当然经协商一致可以予以变更。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2)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④劳动者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⑤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国务院修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调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修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调整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不能实行这一统一工作时间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3、工资

1)工资分配的原则。工资分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原则。

2)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我国现行《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两次修订。

消防组织建设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三种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授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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