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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建考试培训:《法规》质量保修制度
作者:林老师 来源:易尚职业教育 时间:2021-02-27 13:47:34 阅读:595 分享至:

以下内容由成都老牌培训机构——易尚职业教育的资深教师总结归纳,希望能给各位带来帮助!

 

一、质保书和质保期

1.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2.最低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擅自改动结构、设备或使用不当,及不当装修

4.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

产权所有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加固、维修等,重新界定使用期,否则,后果产权人自负。

 

二、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

(1)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

(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发包人被撤销的,保证金随其他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用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