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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管理》常见88个时间考点大汇总
作者:林老师 来源:易尚职业教育 时间:2021-01-27 15:52:06 阅读:1220 分享至:

 0小时(立即)

(1) 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2) 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3) 在未消除安全隐患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工。 

(4)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5)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6)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1小时

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8小时

1个作业班时间为8小时。

 

24小时/1日

(1)暂停施工,承包人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2)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48小时/2日

(1)项目经理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但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3)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72小时/3日

暂估价项目: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

 

7日

(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2)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4)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査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6)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7)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8)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

(9)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1)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4)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15)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16)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7)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4日

(1)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3)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査。

(4)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5)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6)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7)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査。

(8)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9)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10)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1)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2)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13)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14)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 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5)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8日/工作日

(1)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

(2)约定索赔提出时间:如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

(3)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4)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5)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6)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9)如承包人在发包人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

(10)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条款约定 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28天的混凝土实际强度不到规定强度的32%,不得不返工重浇。

(1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14)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由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1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6)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人。

(17)监理人审査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9)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0)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30日/1个月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42日

(1)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56日

(1)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由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违约办理。

(4)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6)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7)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6个月

(1)项目组级评价当某个阶段施工时间超过半年时,合规性评价不少于一次。

(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年/12个月

(1)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

(2)企业成本要求一年结算一次,不得将本年成本转人下一年度。

(3)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4)并每年一次接受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监督管理。

(5)公司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6)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3年

(1)企业获准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

 

6年

(1)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