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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员培训学校【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二)】
作者:秦老师 来源: 时间:2020-09-17 15:34:14 阅读:546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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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除了相关的理论实操题之外,在拿到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后,在上岗之前还要了解一下消防设施操作员相关规定,今天就由成都消防员培训学校——易尚职业教育来带大家看看相关规定。

成都消防员培训学校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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